(2015)汇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张某某,女,山东省威海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刘某某,男,贵州省湄潭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