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世英与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英,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吴世英,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家锋,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传军,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吴世英诉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世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陈锡军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世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