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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世英与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英,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吴世英,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家锋,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传军,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吴世英诉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世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陈锡军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世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