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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捷与被告周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捷,周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990号原告苏捷,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周华光,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宁德市。原告苏捷诉被告周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义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捷诉称,其与被告周华光系亲属关系。被告周华光因经营公司自有资金不足,要求其支持部分资金。其看在亲属关系上,予以支持。2014年11月12日,被告周华光向其借款壹拾万元,其通过妻子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将100000元(人民币,下同)打入被告周华光账户,约定月利息l500元。现其急需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辞。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周华光返还借款100000元及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共7个月发生的利息10500元,合计110500元整。被告周华光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捷举证如下:1、借条,证实2014年11月12日,被告周华光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息1500元。2、银行明细查询,证实2014年11月25日,原告苏捷转账100000元给被告周华光。3、结婚证复印件及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苏捷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及程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4、历史交易对手查询情况参考,证实2014年11月25日,原告苏捷通过程某某账户向被告周华光转账10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周华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证据1-4可证实原告苏捷主张的被告周华光向其借款100000元之事实,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1月25日,原告苏捷通过其妻子程某某的账户,向被告周华光账户转入100000元。之后,被告周华光向原告苏捷出具一张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的借条,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华光向原告苏捷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有悖诚实诚信,故原告苏捷请求判决被告周华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苏捷请求支付的利息,应从实际借款之日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经计算,按月利息1500元,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6月12日的利息为9750元。被告周华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华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捷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97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周华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义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