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玉聪与董占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聪,董占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9-1号原告刘玉聪。被告董占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董占魁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进行了扣押,现因被告董占魁已交纳保证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占魁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