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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与高风锁、曲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高风锁,曲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597-1号原告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潍高路16公里处于河街道张家。法定代表人刘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何秀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风锁。被告曲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泰公司)与被告高风锁、曲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基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基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56元(此款已由基泰公司预交),由基泰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丛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