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储昭兰与李泾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昭兰,李泾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70号原告:储昭兰,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李泾达,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昭兰与被告李泾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昭兰于2014年9月14日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泾达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述原告储昭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昭兰撤回对被告李泾达的起诉。案件受理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储昭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