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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自鹏与胡飞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自鹏,胡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38号申请人高自鹏。被申请人胡飞飞。申请人高自鹏与被申请人胡飞飞为纠纷发生争议,申请人高自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飞飞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自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胡飞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井陉县支行账号为62×××97名下的2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圆圆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