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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卢洪与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卢洪,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4日,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帅熙俊,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20746445-1。法定代表人:童文其。委托代理人:罗德林、宋梦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峨眉劳人仲案(2014)14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卢洪申请执行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补助金共计126808.6元,本案执行费180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峨眉劳人仲案(2014)1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