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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欧月桃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月桃,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绿护屏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月桃,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梁志芬,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盛第一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407821989********,系欧月桃的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亮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惠玲、何梓雄,均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绿护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绿护屏村。负责人:欧明德。上诉人欧月桃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绿护屏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月桃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月桃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月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欧月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董永文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秀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