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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开化县汽车修理厂与洪程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汽车修理厂,洪程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808号原告:开化县汽车修理厂。负责人:黄黎明。被告:洪程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洪程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洪程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