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执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树清申请执行申桂红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树清,申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317-7号申请执行人申树清,男,汉族,生于1943年5月28日。被执行人申桂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树清申请执行申桂红赡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南溪执字第317-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申桂红在银行存款1335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伍圆整)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