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卢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卢某。被告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星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