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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卢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卢某。被告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星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