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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冯萍,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韩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