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慧杰与楚学民、刘凤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李慧杰,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吕世伟,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楚学民,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凤洁,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楚学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红山支行营业室账户6228271891************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建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