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与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金初字第20号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黄小保,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魏中祥,系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建中,经理。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史庄信用社)诉被告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庄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魏中祥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事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事达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用本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并经获嘉县工商管理局所登记,在我社贷款200万元,用于购材料,利率为11.1825‰,约定2008年3月20日偿还,有借款申请、合同、借据等为证,经史庄信用社派员多次催要,其于2013年11月30日归还了30000元,剩余197万元至今仍未归还。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事达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2600414.78元(利息暂计算到2015年3月31日),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日。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变更请求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事达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2600414.78元(利息暂计算到2015年3月31日),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日。2、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优先受偿。被告事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申请书;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借款借据;4.邓淑敏身份证复印件;5.抵押担保借款合同;6.抵押他项权证及抵押物清单及清单打印件;7.利息清单;8、工商公示信息;9.催收通知书6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贷款的时间、期间、利率、逾期利息、以及抵押情况,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原告证据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根据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7年3月24日,被告事达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200万元,并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为获工商(押)字第2007025号。2017年3月27日,原告史庄信用社与被告事达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史庄信用社;借款人:事达公司;借款金额贰佰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止,贷款月利率为11.1825‰;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355计收利息……”。被告事达公司得到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08年6月29日,2013年1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下欠本金197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史庄信用社多次催要,被告事达公司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史庄信用社与被告事达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事达公司应及时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到期未还,造成此纠纷被告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事达公司理应归还贷款本金1970000元,并从2008年6月3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暂算至2015年3月31日逾期利息为2600414.78元)。原告史庄信用社未要求2013年11月30日归还本金3万元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史庄信用社要求按本金197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用自有的机械设备作抵押,理应用抵押物优先向史庄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归还贷款本金1970000元。二、被告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2008年6月30日起按未归还借款本金1970000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5.355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暂算至2015年3月31日逾期利息为2600414.78元)。三、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对被告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机器设备(登记号为获工商(押)字第20070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后附抵押物清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63元,由被告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金传审 判 员 徐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丹丹附件:河南省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存放地点数量隧道式炉03.3.26事达公司1台精雕机03.4.10事达公司1台真空热压成型机100T03.5.16事达公司1台精雕机03.4.10事达公司1台热压成型机150T03.4.20事达公司1台激光打标机DP-R50103.11.17事达公司1台变架式烤炉、水濂柜03.12.26事达公司1台压力机JB04-104.1.10事达公司1套雕刻机03.4.8事达公司1台变压器20/1004.5.17事达公司1台雕刻机04.5.28事达公司1台真空热压成型机100T01.6.20事达公司1台热压成型机150T01.8.25事达公司1台注塑机TT-700M02.2.5事达公司1台双门烤炉、水濂柜02.2.6事达公司1套隧道式炉02.2.16事达公司1台电力变压器25/1002.3.8事达公司1台雕刻机02.5.18事达公司1台真空热压成型机150T02.5.21事达公司1台真空热压成型机100T02.6.26事达公司1台注塑机TT-700M03.3.15事达公司1台变压器25/1003.3.18事达公司1台丝印机SHB-90004.6.28事达公司1台切断机C-460-2AS04.9.25事达公司1台切断机C-460-2AS04.9.25事达公司1台三角形拉丝机CD04.9.3事达公司1台注塑机FT-700M04.12.14事达公司1台双工位烤炉、水濂柜05.4.9事达公司1套空压机EV-10005.1.7事达公司1台管道材料05.1.10事达公司1套空压机1.6T05.1.18事达公司1台控制系统05.3.13事达公司1套丝印机半自动05.7.22事达公司2台热压成型机100T04.8.26事达公司1台真空热压成型机150T04.3.28事达公司1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