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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蔚峰与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618号原告江蔚峰。委托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君,总裁。委托代理人金荣,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辰凯,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蔚峰诉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蔚峰的委托代理人姜海立,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荣、沙辰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蔚峰诉称:2015年5月10日17时40分许,原告在被告松江万达广场商场二楼玩气枪时,被告处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塑料凳子给原告休息,但当原告坐下休息后,因该塑料凳子一脚有弯曲,不能承重,导致原告从凳子上摔倒,造成原告手上戴的翡翠手镯损坏,因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存在过错,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手镯损失费50,000元。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被告非适格主体。原告摔跤场所在商场二楼“大玩家”商铺内,该商铺系被告方出租给案外人上海炫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此二楼“大玩家”商铺的经营者为案外人上海炫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17时40分,原告在松江万达广场二楼“大玩家”商铺从所坐的塑料凳子上摔倒,造成戴在手上的手镯损坏。另查明,松江万达广场二楼“大玩家”商铺的经营者为案外人上海炫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事件经过、监控录像、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遭受损失的场所系在松江万达广场二楼“大玩家”商铺,该商铺的经营者为案外人上海炫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因此如果原告认为因该商铺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造成原告损失,其应当向该商铺的经营者主张权利,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蔚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蔚峰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