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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鑫与被告耿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郑鑫。被告耿庆利。原告郑鑫与被告耿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因欠原告养羊饲料款向原告出具了9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农历2月15日归还3000元,下剩6000元于农历5月底还清。期至,被告未归还欠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鑫曾向被告耿庆利出售羊饲料,被告耿庆利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告郑鑫出具9000的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古历2月15日归还3000元欠款,下剩欠款于���年古历5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饲料,应按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耿庆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郑鑫饲料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庆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