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师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春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587号原告: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涌,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春宝,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0元,由原告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