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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岩执刑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伟河、卢昌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刑字第17-3号被执行人吴伟河,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昌德,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严德荣,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林飞泉,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黄秀良,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津玲,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志贤,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简松林,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龙应,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吴伟河、卢昌德、严德荣、林飞泉、黄秀良、卢津玲、陈志贤、简松林、陈龙应贪污、受贿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没收被执行人吴伟河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1990820元,被执行人卢昌德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402804元,被执行人严德荣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278686元,被执行人林飞泉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144672元,被执行人黄秀良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451183元,被执行人卢津玲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677958元,被执行人陈志贤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420946元,被执行人简松林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602366元,被执行人陈龙应个人财产及个人非法所得25891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追缴吴伟河319432.99元,卢昌德105002元,严德荣169617.9元,黄秀良451183元,卢津玲4584.52元,陈志贤383307.51元,简松林602366元,陈龙应174109.44元。现因各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岩执刑字第17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