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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月平、刘长坚与刘正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黄月平,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刘长坚,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正书,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平、刘长坚与被告刘正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月平、刘长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月平、刘长坚以欲与被告刘正书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月平、刘长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月平、刘长坚负担。审 判 长  黄仁敏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人民陪审员  黄后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