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月平、刘长坚与刘正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黄月平,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刘长坚,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正书,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平、刘长坚与被告刘正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月平、刘长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月平、刘长坚以欲与被告刘正书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月平、刘长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月平、刘长坚负担。审 判 长 黄仁敏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人民陪审员 黄后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