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