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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