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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迎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69号移送部门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迎宾,景县,现服刑于衡水监狱。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景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罚金,2015年6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