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朝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85号罪犯张朝雷,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霞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648元,返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2093.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6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朝雷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3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3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朝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朝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朝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