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与周永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苏庄窑厂,周永刚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委托代理人刘瑞娟,公司职工。被告苏庄窑厂。负责人:周永刚。被告周永刚,住鄄城县。原告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诉被告苏庄窑厂、周永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国网山东鄄城县供电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红人民陪审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丁玉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