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春卯、师建武与辛集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卯,师建武,辛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55号原告赵春卯。委托代理人田秀芬。原告师建武。委托代理人尚银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地址:辛集市市府街1号。法定代表人巴利凯,市长。委托代理人李丹,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国菲,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春卯、师建武不服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22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赵春卯、师建武所诉的辛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22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将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内容如有异议,于限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辛集市人民政府所作(2012)22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仅是一种公示行为,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二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规定,赵春卯、师建武所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赵春卯、师建武所提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春卯、师建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立虹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