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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毛生、邵东县大昌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毛生、邵东县大昌实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毛生,邵东县大昌实业有限公司,邵东县砂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毛生,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东县大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流泽镇石里村。法定代表人:邓双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东县砂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邵东县砂石镇。法定代表人:苏巧威,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毛生因与被申请人邵东县大昌实业有限公司、邵东县砂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毛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牛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