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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与方国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国利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东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10万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1543.04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98456.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