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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增荣与姚俊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荣,姚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杨增荣,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鼓楼东路***号。被执行人姚俊云,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高唐县海风小区*号楼。申请执行人杨增荣与被执行人姚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增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对该案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68325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