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山中油金火焰气体有限公司、侯鹤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43号申请人:唐山中油金火焰气体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鹤群。委托代理人:魏贵凌。申请人唐山中油金火焰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7月8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564533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9日,出票人为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68064.4元,收款人为上海弘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中油金火焰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唐山中油金火焰气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