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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秀英与李明清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3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关于魏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给付2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1500元后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额履行。2015年9月7日,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明清与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给付2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现已履行1500元,尚有1300元未履行。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崇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