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苏慧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慧琴,孟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69-1号申请执行人苏慧琴,个体。被执行人孟有才。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孟有才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孟有才现有雅阁牌小轿车两辆(车牌号:蒙L×××××)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孟有才所有的雅阁牌小轿车两辆(车牌号:蒙LTC8**)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