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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德贞与陈善、王晓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贞,陈善,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林德贞,女,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善,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已对被执行人陈善、王晓红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大道8号(建闽小区)7幢5-A房产予以了冻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善、王晓红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大道8号(建闽小区)7幢5-A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