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梁某等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王某甲。原告:梁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王某乙与被告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韩志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乔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