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邹XX与陈X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309号申请人邹XX,男,1954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陈XX,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邹XX与陈XX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XX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邹XX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陈XX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园房屋一套。后查明,被执行人现名下银行内无财产,无机动车,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