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金福与浙江绿发商贸有限公司、浙XX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福,浙江绿发商贸有限公司,浙XX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孙金福。委托代理人:徐建桥,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绿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俭军。被告:浙XX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俭军。原告孙金福诉被告浙江绿发商贸有限公司、浙XX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金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孙金福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