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蔡礼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礼永。申请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60005120373917,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出票人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