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明锦、王秋红与王秋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锦,王秋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9号原告:吕明锦。被告:王秋红。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锦与被告王秋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更好地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明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吕明锦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