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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明锦、王秋红与王秋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锦,王秋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9号原告:吕明锦。被告:王秋红。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锦与被告王秋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更好地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明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吕明锦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