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顾卫军与秦锦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卫军,秦锦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385号申请执行人顾卫军。被执行人秦锦丹。申请执行人顾卫军与被执行人秦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秦锦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顾卫军借款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2014年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卫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锦丹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秦锦丹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30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