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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义祥与田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李义祥,武汉市江夏区农技推广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平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俊,湖北顺丰速运公司派遣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义祥诉被告田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渠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渠道营业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湖北公司)名义应诉后,其他当事人无异议,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义祥的委托代理人周平安与被告田俊、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中止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义祥诉称,2015年2月8日19时40分许,田俊驾驶鄂A×××××号车沿武汉市江夏区金龙大街藏龙二桥由北往南行驶至梁子湖大道与金龙大街转盘处逆向行驶时,遇我驾驶鄂A×××××号车载乘杨武沿梁子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相撞致我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俊与我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2天,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8级伤残。鄂A×××××号车在平安保险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起诉要求田俊赔偿各项损失199893.50元并由平安保险湖北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俊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所有的鄂A×××××号车在平安保险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义祥的部分诉求过高,应依法核减。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9时40分,被告田俊驾驶鄂A×××××号车沿武汉市江夏区金龙大街藏龙二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梁子湖大道与金龙大街转盘处时,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遇原告李义祥饮酒后驾驶鄂A×××××号车载乘杨武沿梁子湖大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及原告李义祥、被告田俊和杨武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作出夏公交认字(2015)第C150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俊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李义祥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杨武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杨武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市同仁医院先后两次共住院治疗82天,诊断伤情为左侧髋关节脱位、左侧髋臼骨折、急性颅脑损伤、左侧第3肋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记载有“加强营养”等内容,医疗费用为48186.99元,其中医保支付2759.05元,住院期间雇请护工护理了56天,共支付护理费7000元。2015年5月26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明医鉴字(2015)第09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义祥的伤残程度为8级,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预计在12000元或据实赔付。另查明,鄂A×××××号车所有人为被告田俊,该车在平安保险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再查明,原告李义祥系城镇户籍,系武汉市江夏区农技推广中心植保站员工,固定工资3163元,其所有的鄂A×××××号车车损经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定损,损失金额为26000元,实际修理费为25882.87元,另支付了施救费9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法医鉴定意见书、保单、驾驶证、行车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原告李义祥的损失依法应先由为鄂A×××××号车承保交强险的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及2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实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规定,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按原告李义祥与另一伤者的损失比例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过错责任,依法应由被告田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义祥自行承担50%的损失。因鄂A×××××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田俊应承担的交强险赔付后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李义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均应依法计算。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告李义祥主张的医疗费已在医保报销的2759.05元,本院不予支持,其他部分的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误工费按其固定工资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其主张的护理费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计算》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义祥各项损失163621.91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651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7111.9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义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李义祥负担1050元,被告田俊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依赔偿清单一、医疗部分1、医疗费45427.94元2、后期治疗费1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82天=12304、营养费15元/天×90天=1350小计60007.9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4530元,不足部分55477.9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即27738.97元,李义祥自行承担27738.97元。二、伤残部分1、误工费3163元/月÷30天×107天=11281元2、护理费7000元+(90天-56天)×75元/天=9550元3、残疾赔偿金24852元/年×20年×30%=14911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酌定)5、交通费1000元(酌定)小计17394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残疾限额内按比例赔偿59980元,不足部分113963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即56981.50元,李义祥自行承担56981.50元。三、财产损失1、车损25882.87元2、施救费900元小计26782.8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24782.87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即12391.44元。保险公司:1、交强险4530元+59980元+2000元=66510元2、商业三者险27738.97元+56981.50元+12391.44元=97111.91元合计163621.91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