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牟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建国申请执行朱军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国,朱军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国,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军士,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认定被执行人朱军士自愿于2014年1月1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建国借款47000元及利息2000元。但被执行人朱军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建国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军士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军士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铭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