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许贞姬与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贞姬,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许贞姬。委托代理人:赵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惠工街136-9号(3-1-1室)。(法定代表人:赵佳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铁成,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贞姬与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贞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与(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高伟诉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许贞姬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贞姬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