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心法庭与刘金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心法庭,刘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7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心法庭。被执行人刘金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金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金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03×××41)存款人民币25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