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罗云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罗云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83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俞琳放,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黎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云龙,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诉被告罗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