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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魏介忠、吴骥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介忠,吴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25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魏介忠,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吴骥良,男,191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魏介忠与被告吴慧筠、吴骥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骥良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拆除其安装在上海市金坛路XXX弄XXX号假三层房屋内的电马桶、淋浴房及排污管义务,权利人魏介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骥良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骥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拆除其安装在上海市金坛路XXX弄XXX号假三层房屋内的电马桶、淋浴房及排污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骥良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拆除上述设施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