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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张百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