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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岩诉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男,2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于波,女,33岁,蒙古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于波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于波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五家支行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