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浩与汪军、周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浩,汪军,周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23号原告:宁浩,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北园路公路局宿舍2栋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209100016。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军,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甲路镇石门村石门里上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808268419。被告:周京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金瓯商贸中心2幢6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210101003X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浩与被告汪军、周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向被告汪军送达应诉材料,根据本案审理情况,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丁慧艳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俊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