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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艳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32号原告:王艳丰,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李振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丰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王艳丰负担。审判员韩庭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谌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