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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魏淙与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淙,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魏淙,女,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待业,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军,女,待业,住石家庄市,系魏淙之母。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原告魏淙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皓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淙委托代理人张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淙诉称,2014年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期限为6个月,双方约定每两个月付一次息,合同到期还本并支付第三次利息,如违约,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万元。被告将原告的利息支付了四个月,还有两个月息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原告魏淙提交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借款1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每两个月付息5000元等2、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魏淙合同一份,到期日期2015年1月18日,金额10万元,收据号0009527,本合同到期退款,款到账,本条自动作废。2015年10月22日”,该条上加盖了被告公章。证据3、2014年7月19日被告出具的原告为交款人,交款10万元的收据一份。用于证明给付借款的事实。被告圣皓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4年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利息,逾期未还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事项。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给其出具了收据。之后被告按约支付了借期内四个月的利息。在2015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时,给原告出具了收到合同的收条,并注明借款金额10万元,款到账,该收条作废。但被告一直未付本金和剩余利息。另查明,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到居民小区宣传称,其公司是河北省重点企业,有实力,是合法的法人,还给原告看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现资金紧张需要募集些资金,到期还本并支付利息,原告去考察被告公司之后与被告签订了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并出借了10万元的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公开宣传并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另有本院已受理多起此类起诉圣皓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人,且涉案金额已达百万元以上,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记英审 判 员  张利娟人民陪审员  乔景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