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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与郭盈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719号原告: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力方,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盈锐,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盈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170元,其余31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密 来源:百度“”